已经增加书签
已经汇报章节错误
第八章康德
周末的选修课,邓晓芒先生的课我是必去的。 邓先生戴着副夹鼻眼镜,操一口带有湖南乡音的普通话,说道:“康德将理性分为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受道德律支配,理论理性受因果律支配,前者与自由相关联,后者与自然相关联,由于自由的立法必然对自然产生影响,这就需要一个中间物进行调节,这个中间物就是判断力,它和痛苦与快乐的感觉相关联。与快乐感有关的判断便是审美判断,其应用领域是艺术。《爱欲与文明》第九章说:‘这种快乐来自对对象的纯形式的知觉,它与对象的质料和目的无关。在这种纯形式中得到表象的对象是美的。在审美想象中,感性为某个客观秩序产生了普遍有效的原则。规定这个秩序的两个主要范畴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和无规律的合规律性,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在被解放了的自然和人的潜能的自由消遣中得到的满足。’作为对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的压抑秩序的反抗,俄耳浦斯和那喀索斯的爱欲是伟大的拒绝,它们以自身的秩序为量度,他们的工作就是消遣和沉思,这种审美的合规律性把自然与自由、快乐与道德结合起来。感性一词总是与肉欲——特别是本能的性欲的满足结合在一起,这里的感性是低级的、含糊的、混乱的、被动的、受快乐原则支配的、非现实的,感性只有通过艺术的纯化作用才能得到解放,才能使之与理性调和,才能在自然中尽情享乐。这就涉及到文化对性欲的改善,性欲向爱情的升华。对特定的社会机构来说,本能的解放乃是向野蛮状态的倒退,但这样的解放,如果发生于文明之巅,则可能会促进向更高形式的文明自由发展。《爱欲与文明》第十章说:‘随着这种原始性欲结构的恢复,生殖器功能的至上性,同与之相随的肉体的非性欲化一起被打破了。整个有机体都成了性欲的基础,同时本能的目标也不再完全体现在某种特殊的功能上,即与异性生殖器相接触……爱欲的目标是要维持作为快乐主-客体的整个身体……这个目标还产生了爱欲自身的实现计划:消除苦役,改造环境,征服疾病和衰老,建立安逸的生活。’《判断力批判》说:‘作为外在目的论系统的自然的最后目的,一是幸福,二是文化。而作为无条件的终极目的只能是有道德的人性的文化。’康德认为,对快适的愉悦和对于善的愉悦都是与利害结合着的,虽然前者只是直接使感官觉得惬意,后者则要通过理性考虑它的目的,比如我们觉得饭菜很香,很合口味,我们就会多吃一点,可是我们同时又要考虑这样做的后果,会不会有损于健康,这就有个利害性在里面。美则不一样,鉴赏判断是没有功利性的,因为‘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康德三大批判精粹》425页)。如果我们带着个人喜好或者党派性去欣赏一幅油画,我们对于这幅画的评价就是不公正的。鉴赏判断的无利害性决定了鉴赏判断必须是普遍的。所以美的愉悦是一种特殊的快感(性交所带来的快感也是普遍性的,但这种快感只是为了满足性欲),鉴赏判断要求每个人都赞同这种愉悦。最后,鉴赏判断是合目的的,但它不同于那种客观的合目的性,即所谓外在的有用性和内在的完善性(这是针对鲍姆嘉通而言的),那样鉴赏判断就会变成‘玫瑰花一般地是美的’这样一种逻辑判断,所以美不同于善,美不依赖于概念,是不可以被定义的,因为鉴赏判断必须从主观性出发,所以,它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同时,它又不是‘玫瑰花的气味是美的’这样一种个别的感官判断,至此,康德分别从质(主观的)和量(普遍的)两个方面规定了鉴赏判断的性质。由此看来,中国学人里最忠于康德原意的还是早年的朱光潜。至于李泽厚说什么‘……那么,艺术美是不是就是这样一种主客观统一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呢?朱先生是把两个不通的东西混为一谈了’,我看李先生才是真的不通吧?是为:东坡不识尔雅台只把嘉州作峡州佛有千千万万身灵骨影骨是俗谛。颠倒错乱自作之,一笑。” 这次讲座的下半部分,邓先生又讲起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的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包括对自己和他人的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有理性的东西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为基础一样。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它所预期的后果,也不在于以这种预期后果为动机的任何行为原则。我见义勇为的价值——见义勇为属于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在于我预见到这样子做以后,我可能出名,或者可能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在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本身,它必须将自身作为唯一的目的。什么叫做‘出于责任’呢?也就是说,我的道德行为完全是自发的,不是被强迫的,我是我自己的立法者,我做出这样一个行为完全是基于我自己的行为准则。那么,有什么东西可以保证我的行为对于规律的普遍符合性并且充当自由意志的原则呢?没有别的,只有我愿意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规律。在康德看来,道德命令必须是在纯粹和实践的理性中获得它们的源泉的先天的、必然的命令,否则,如果道德规律都是经验的,那么我们有什么权利使每一有理性的东西都适用于普遍规范,而无条件地予以恪守呢?康德的东西就是这样很暧昧,它是来自于主观的,但它又必须是客观的,是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的,但又绝对不能是强制性的,于是,得到这样一个最高原则: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或者表述为:你的行动所依从的准则,要能够同时使其自身成为像自然普遍规律那样的对象,这也就是彻底善良意志的公式。康德的道德学说多少带有一点理念化的倾向,他自己也承认:‘就自身仅是知觉,就感觉的感受性而言,人属于感觉世界;就不经过感觉直接达到意识,就他的纯粹能动性而言,人属于理智世界’;‘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自由规律,是自律的,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这个二律背反在康德那里是通过悬搁(请允许我在此处借用这个词)的方法来回避的。所以我才会说苏格拉底的难题在康德那里是解决不了的。” “什么苏格拉底的难题?”我问坐在旁边的小勉。 “哦,是邓老师在陕西师大做讲座时,有个人提了个问题,说的是苏格拉底越狱还是不越狱的问题,人是应该服从于自然的肉欲还是应该服从道德的戒律的问题。” “我想,这个问题在康德那里是回答不了的”,大虫在一旁插嘴道,“比如说吧,嫖娼这样一件事情,自然是符合肉欲原则的,那么它究竟符不符合康德所谓的道德呢?康德所谓的道德与古希腊哲学家所谓的伦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邓晓芒先生也说了,伦理是受很多东西限制的,例如风俗、习惯等等,而在康德那里,道德的行为必须是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作出的,遗憾的是,康德只规定了前提,却并没有很好地规定这样一个行为的效果,只是很笼统地讲,这个行为必须对自然界发生有益的影响,何谓有益的影响呢?康德并没有说。如果将这个问题换成:嫖娼这种行为符不符合伦理?那么事情就变得好办多了,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我没有妻子,我去嫖娼,这是可以被理解的,如果我有妻子,我的妻子却不能很好地满足我,我去嫖娼,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 “不对不对”,宋博士也道,“卖淫这件事到底是一件好事还是一件坏事,这个问题让康德来回答是回答不了的,它首先是人之自然天性为满足其生存欲望所从事的一项活动(当然也有满足虚荣心的,这就另当别论了),符合自然哲学的合目的性原则,其次这种行为完全是出于自由意志(除非是有组织的强迫卖淫),再次,这种行为符不符合道德律的要求呢,也就是说,它是一件好事还是一件坏事?我们不知道,得不出一个结论来。如果从有用性而论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它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求,同时也可以满足客人的性欲需求,是有用的,所以是一件好事,不过它也可能传播艾滋病,艾滋病对于人体来说不但不是有用的,反而是有害的,所以有时候它也是一件坏事。不过对于实用主义,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质疑,比如金岳霖就说,好的东西一定是有用的,有用的东西却不一定都是好的,毒气室可以毒死人,有用吧,纳粹却用它来屠杀犹太人。有用的东西也不一定永远都有用。所以,个人认为,实用主义这种东西更多地应该在民主政治和教育方面发挥作用,至于说到完全替代形而上学,它还没那个能耐。” “你这样说是有严重问题的”,我道,“如果要依据康德学说对卖淫作出是非判断,很简单,‘按照你所愿意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事’,你认为卖淫合理,你愿意你亲人卖淫吗?你愿意嫖,你认为每个男人去嫖都可以接受吗?很显然不行,所以这事很显然不对。稍稍看过一下《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也该明白这些。卖淫这类问题的是非判断,根本就用不着道德形而上学,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就可以解决了。如果你不相信我,尽可以去请教邓先生,看他怎么说。从这两个错误可以看出你没有认真读书。读书必须虚心涵咏,基本的文本要用心读过,然后才有发言资格。还有你对实用主义的误解。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不是流俗的有用无用,而是据一个命题对其所关联的情境能否发生实际影响而判定其真伪,实际上‘实用主义’是一个误译,Pragmatism应译为‘实效主义’。要知道实用主义跟现象学和分析哲学一样是二十世纪最重大最复杂的哲学思潮,拥有多位代表人物,多种理论形态,而新实用主义在当下学界影响极大,岂是粗粗一看就可妄下断语的。” 宋博士道:“说到‘依据康德学说对卖淫作出是非判断’,我的意思正是你所谓的‘根本就用不着道德形而上学’,所以我才会说康德的形而上学是回答不了这些问题的。至于我愿不愿意我的家人卖淫,这就更加可笑了,我的家人卖不卖淫这和我的意愿没有任何关系。” 这次争论不欢而散。差不多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我都没有和宋博士说一句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