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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由于慕容春被杀案发生在5月29日,所以该案就命名为5。29杀人案。 5月30日晚上,西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召开了5。29案件的第一次案情分析会议,会议由刑警大队长周尔刚主持。 首先,有关人员介绍了尸体解剖及现场物证的检查结果。 尸体体表显示出由于电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各种征象:颜面发绀、指甲青紫、尸斑呈紫红色。死者两侧颞部各有一线状电流斑,长度约20mm左右,是由于电线裸露部分与皮肤相接触而导致的电流作用。电流斑呈灰黄色,质地坚硬,中央凹陷,周围稍稍隆起,出现电流性水肿。由于体内未查到任何有毒物质,体表亦未见任何其他暴力死因,因此基本可以确定死者是由于触电而死。 根据体表尸斑状况、瞳孔状况、及肛门温度,死亡时间可以推定为5月29日下午3时至4时。尸体解剖后,胃肠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显示,上述关于死亡时间的判断是合理的。 触电工具是卧室中的台灯电线。据死者丈夫供述,当他刚进入现场时,电线另一端的插头系插在窗户右侧的墙面插座上。该插头上只有一个人的指纹,该指纹属于死者丈夫,那是他在拔下插头时所留下的。这就说明凶犯可能是戴着手套作案。 死者被捆绑在躺椅上,捆绑头部与双脚的宽胶带上也未发现任何指纹。死者身上穿的衣服类似精神病医院的保护衣,但据本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该保护衣与该医院的保护衣无论在布料上或是在做工上都略有区别。 根据整个住宅门窗情况的检查,基本上可以判断凶犯可能是由楼下大门进入。大门门锁上发现金属硬物的新近划痕,这就说明凶犯也许是用某种金属工具硬行撬开门锁而进入住宅内行凶。 根据以上技术鉴定结果,大家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周尔刚一边抽着烟,一边仔细地听着。最后,他作了总结发言。 此案明显是一桩谋杀案。 凶犯可能是用金属硬物撬开大门门锁而进入室内。当凶犯走进二楼卧室时,慕容春可能尚未醒来。因为根据吴妈的供述,慕容春昨晚及当天上午都不曾睡好,因此一旦睡着,恐怕不易醒来。这时,凶犯可能采取用刀威胁的方法,或者是用乙醚麻醉的方法使慕容春失去反抗能力。然后用精神病院的保护衣以及宽胶带将慕容春捆绑起来,剪断卧室内的台灯电线,对慕容春实施电击杀害。 由于凶犯自始至终都戴着手套,因此现场未留下任何指纹。 关于犯罪嫌疑人,周尔刚提出以下猜测:首先,由于杀人方式是采取精神病院所特有的保护衣,并且是电击致死,这就不由得使人联想起是不是曾经在慕容春所工作过的病区住过院的病人所为。因为在精神病院,对于某些狂躁的病人,为了预防对其自身以及周围人进行伤害,往往给他们穿上保护衣。对于一些特别狂躁的病人,还常常实施电击疗法。而电击疗法就是在病人两侧颞部安放电极进行低电压电击治疗。电击疗法当然是令人痛苦的,但是却可以迅速使病人安静下来。因此,也可能是某个曾经被慕容春实施电击疗法的病人怀恨在心而进行报复杀人。所以,应重点考虑曾接受电击治疗的精神病人,特别是近几年的病人。 其次,也应考虑到其他某些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女儿春雪与保姆吴妈,他们应该没有作案动机。况且她们下午1时30分出门,2时10分到达教钢琴的王老师家中,有王老师与其家人为证,因此,她们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理应暂时排除在嫌疑人之外。死者丈夫白家驹早晨8时左右出门,整个上午都在公司上班。中午与客户在《火玫瑰》大酒楼吃的午饭,1点钟离开饭店。据白家驹自己所言,从1点到2点半,他是在公司办公室的沙发上休息,但是未能提供任何证人。而下午3时至4时半,白家驹自称在第一人民医院会议厅里参加学术会议,要注重调查他这一个半小时的具体活动。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他有没有作案动机,虽然目前尚未掌握这方面的任何线索,但有必要进行详细调查,尤其是在男女关系方面。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当然也不能排除慕容春是否有什么目前尚不为人知的其他仇人实施杀人报复。凶犯之所以采取这种特殊的杀人方法,也有可能是有意企图混淆警方的注意力。周尔刚特别向大家强调,许多案件的最后侦查结果往往与原先的预测大相径庭。也就是说,案件的真相有时候并不像它一开始向我们呈现的那样。此案虽然看上去像是与精神病有关,但万万不可被这一先入为主的观点所束缚,一切都有待于今后的调查结果。 下一步,周尔刚命令刘文娟和王振国分别针对精神病院与白家驹进行系统性的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