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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时间一天天,一月月过去了。白杨河分手后的孙律师石沉大海。张国庆像孩子盼着过年那样,盼着白杨河法院立案的消息传来。在张国庆的盼望里,路边渠道上的白杨树,浸出了豆大的新绿,接着,那桃型的叶子有了响声,有了分量,有了厚重感,偶尔有几片黄色随风落下。没了耐心继续等待的张国庆,坐车来到平和律师事务所。谢天谢地,孙律师刚要下班回家。见了张国庆,律师那张白白胖胖的脸立刻就成了苦瓜模样。他说,我给他们打了好几次电话,他们没人管这事儿。不知孙律师的“他们”指的是白杨河法院,还是指白杨河公安分局?张国庆心想:几个月过去了你就打了几个电话,搁我我也不会理睬你的。看来啊,这不是个办事儿的人。但嘴里不好说出来,就问,哪怎么办?孙律师说,我最近接了几个案子,忙得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也抽不出时间跑你的案子。我看我们还是结束合同算了。这正合张国庆的心愿,点了点头说,也行。那。。。。。。看着孙律师的脸,没了下文。 孙律师不愧是律师,自然知道张国庆“那”字里的意思。他说,代理费可以退给你,车旅费也要退些的。可我身上带的钱不多,财务部也下班了,下午吧。张国庆只好说,那就下午吧。出门来到走廊里,孙律师却又说,这样吧,我和别的律师商量商量,看他有没有时间。有的话让他接下来,尽快让法院立案。张国庆一是急着打赢官司,弄了钱回来给老婆看病,二是怕到别的事务所找人费事麻烦,再是怕,已经让孙律师花掉的差旅费白花了,就说,只要能尽快立案就行。 张国庆不知孙律师和他的同事怎么说的,新接手的吕宏伟律师果然奔波起来。他按着张国庆的意图,写了“行政侵权起诉状”。为了让读者最终一目瞭然,现将诉状的(让行内人士啼笑皆非)的请求事项抄录如下—— 要求被告给原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 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7.5吨废油40个油桶。 要求被告赔偿非法搜走的款项20000元。 要求被告赔偿被打死的一条狼狗价值500元。 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 要求被告赔偿车旅费。 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公元1997年10月8日,张国庆所在地的红柳湾法院,正式立案。张国庆交受理费870元送达费400元。为什么上诉到红柳湾法院,而不是白杨河公安分局所在地白杨河法院呢?吕宏伟律师担心证据不足,怕白杨河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不肯立案。张国庆认为,亲不亲自家人,有法院,或者说,行政单位和行政单位接洽,白杨河公安分局的眼睛就是长到了头顶上,也不能置之不理的。 果然不出所料,一直沉默傲慢的白杨河公安分局,于10月30日寄来了答辩状。 故事写到这里,笔者十分为难:转录答辩状吧,肯定是一段枯燥无味的文字,不转录吧,又很难让读者看清实事真相。思来想去,踌躇再三,只好求“上帝”耐着性子读下去。要不怎么是理解万岁呢——答辩状第一条,简述案件基本情况。。。。。。因涉案及知情人长期从事野外工作,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因警力不足,致使该案至今未侦查终结,对张国庆也未做出任何处理结论。 第二条,管辖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有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国庆诉我分局行政诉讼案应由我分局所在地白杨河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原告所在地的红柳湾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张国庆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法定条件。原告诉讼请求和红柳湾法院送达的(97)行字第6号传票所述案由是“不服公安治安处罚行政案”,实事是我分局并未对原告张国庆做出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处罚从何谈起,不服事实根据何在?综上所述,为维护公安机关的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保证国家能源物资不受侵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诉讼请求,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白杨河人民法院审理。 面对白杨河公安分局的两项请求,红柳湾法院该何去何从呢? 张国庆在红柳湾法院的建议下,申请撤诉后于12月11日到白杨河公安分局,提交复议申请。张国庆想的是,我一旦拿到了书面的答复材料,就是拿到了公安分局执法违法的证据,就可上诉到白杨河法院。可人家公安分局不是小儿科,似乎看透了张国庆的雕虫小技,只是口头说说,始终不做书面答复。无奈之余,张国庆于1998年3月20日,再次诉讼到红柳湾法院。红柳湾法院再次立案,当然,再次收费。 白杨河公安分局没有料到,张国庆竟然是个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落泪的人,于1998年5月10日送来了答辩状。肯定又是一大段没血没肉,干巴巴的文字。不过倒能从这页文字里,清晰地看出,是白杨河公安分局强词夺理,背着牛头不认账,还是张国庆猪八戒倒打一耙。答辩状第一条案件基本情况:。。。。。。经调查,张国庆违反了国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有关油田物资管理规定,我局于1998年2月5日决定(实际时间是1996年9月5日)将40桶落地原油予以追缴。 二、对原告王美兰并未限制人身自由 原告称我局7名民警将其拘禁,是不符合实事的,我分局只是找王美兰在室内了解情况,是正常的执行公务,并未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三、追缴原油是合法的 根据国务院(1994)21号文件、石油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石油物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向无加工设备和技术能力的个体户或个体承包户销售落地原油及废油,我局钻井公司06026钻井队违反规定在交井时私自将落地原油作为劳务费付给张国庆,侵犯了石油管理局对原油的所有权,我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流失在外的原油,是合理合法的,故张国庆劳务费应由钻井公司依法给付,我局不承担赔偿。 四、办案程序合法 我局民警身着警服,在执法时出示工作证,称“我们是白杨河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并将摆在院中的有关物品进行清点,列出清单,当事人张国庆在清单上签字,故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诉讼请求。 这一回白杨河公安分局没能如愿以偿,于1998年5月10日到红柳湾法院应诉。张国庆总算长长地舒了口气,总算看到了胜利在望的曙光。法庭远不像电影、电视剧里描写的那样庄严、肃穆、神圣,有着许多的旁听,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是看不见硝烟的战场。法庭调查的内容,前面都详细地叙述了,不再重复。但从总的趋势来看,是朝着有利于张国庆的方向发展的。张国庆和王美兰的心里禁不住热乎乎的,禁不住感叹道:真是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 庭审中途休息一刻钟,再开庭后,法官庄重地说,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发现本案涉及到一个行政赔偿问题。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定。好一个“发现”啊!发现,《现代汉语辞典》里的解释是:1、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2、发觉。 刚刚浑身还暖洋洋的张国庆夫妇,伴着法官的“发现”咕咚一声掉进了冰窖。张国庆迷惑了一阵子,就有了种被人卖了,还乐滋滋帮人家数钱的冤枉和愤怒。但这又是一种不好诉说的冤枉,一种无法发泄的愤怒。他在心里呐喊:诉状里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七项请求赔偿,到了这个节骨眼上,我的法官大人们才发现“一个行政赔偿问题”!老天爷啊,你长没长眼睛我不知道,可他们个个都有一双眼啊!张国庆忽听背后一阵呼叫,转身见妻子倒在女记录员的怀里,两行泪水顺着她那张苍白的脸,蜿蜒下滑。 王美兰住进了医院。她心中的那座希望的大厦,有了裂缝,并开始倾斜。她忽然感觉到,她丈夫辛辛苦苦挣来的五万来块,像一块肉,像一尾鱼,像一片桑叶将被蚕食殆尽。她已经失去了,躺到手术台上根治心脏病的时间了。但她没有把她的这种感觉说给张国庆,她怕丈夫承受不住倒下去。她的心冰凉起来,她觉得这个世界和这世界里的人都没意思起来。 一个月以后的1998年6月15日再次开庭。远在乌市的吕宏伟律师,驱车赶来。一开庭法官很是庄严地说,张国庆、王美兰不服白杨河公安分局非法搜查案,本庭审查后认为,本案属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案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在白杨河区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将做出书面裁定。原告可以向中院提出意见。裁定书明天送达。请双方签字。休庭。 张国庆做梦都没有想到,转了一大圈,又回到了管辖权的问题上。出了法庭的门来到没人处,吕宏伟律师终于说了实话。他说,张国庆,你都看到了,几百公里来开庭,我们一句话没说就休庭了。不让你掏车旅费吧,我们来了,让你掏吧,我都替你冤得很。唉,我也不想再瞒你了。孙智,去年就被公安局逮捕了。张国庆瞪大眼睛问,为什么呀?吕宏伟说,为了养个女人,贪污了一大笔钱。说实话,其实你的这个案子,我来不来都是一个结果:胜诉是肯定的,但赔偿却是很少的。究竟为什么,原因在哪里?你慢慢地,仔细地琢磨琢磨,也就明白了。 果然如律师所说,1999年12月14日,白杨河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对原告做出扣押40桶废油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对扣押的物品应返还。。。。。。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非法搜走的现金20000元,及打死一条价值500元狼狗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误工费、车旅费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白杨河公安分局1996年9月5日做出扣押40桶废油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扣押原告40个油桶,赔偿废油折价款3200元; 三。原告张国庆、王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听完判决,张国庆像泄了气皮球瘫在了椅子上。 走出法庭的人们,忽听背后传来张国庆撕碎人心的呼喊,美兰,你醒醒啊!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