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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6月5日上午,刑警大队召开了5。29案件的第二次案情分析会议。 现在,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精神病人洪大壮的去向,其二是死者丈夫白家驹究竟有没有作案时间。 由于5。29案件特殊的杀人方式,首先令人联想到凶犯可能与精神病院有关,而吴妈所看到的流浪汉与洪大壮的失踪又增加了大家对这一方面的怀疑。据刘文娟的详细调查,洪大壮在住院期间由于病情经常发作,所以被施以电击疗法的频度较高。如果案件确实是由于精神病人报复所致,那么他的可能性最大。遗憾的是,现在根本就不知道他在何处,又如何判明他究竟是否是杀人凶手呢? 第二个令人怀疑的人物便是死者的丈夫白家驹。由于白家驹与柳毓婷有婚外情关系,这就使得他可能具有杀人动机。但是,作案时间该如何解释呢? 虽然当天下午3时至4时半有几位证人证明他确实是在第一人民医院会议厅,可是下午1时至3时他究竟在哪儿呢?关于这一段时间,他一开始撒了谎,说是在办公室的沙发上睡觉。后来在保安的证言面前才改口说是在南湖路128号柳毓婷的公寓里偷情。然而,既然他们两人是情人关系,相互间的证言便不具备可信性,谁知道他们当时在哪儿呢? “既然3时至4时这一段时间白家驹不在犯罪现场,也就是说,他没有作案时间。我们再继续调查他1时至3时的具体活动又有什么意义呢?”王振国表示困惑。 “他不在犯罪现场就不可能作案了吗?”周尔刚反问道。 “那么,他怎样才能够既杀人,而自己又不在现场呢?”王振国仍不明白。 “现在,白家驹与洪大壮都是我们怀疑的对象,但至今还没有证据说明就是他们中的某一个人作案。既然洪大壮的去向仍未查明,我们就首先把注意力集中在白家驹身上。以下我姑且提出一个假设。请注意,仅仅是假设而已。 如果他采取以下的杀人方法是否可能呢? 他在下午2时前悄悄地回到梅苑小区的家中,他可能乘出租车而不必驾驶自己的汽车,以免引人注意。当他轻轻地走进卧室时,妻子大约已经睡着了。他首先用浸过乙醚的毛巾捂在妻子口鼻处,待妻子麻醉后再把妻子捆绑起来。由于担心妻子醒来后大叫,所以用宽胶带贴住妻子的嘴巴。然后把台灯电线剪断,将裸露的铜丝固定在妻子两侧颞部。这时,他并没有把插头直接插到插座上,而是预先准备了一个机械定时器,通过定时器再插到插座上。他是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对于器械方面比较熟习。他可以把定时器的时间定在3时半,这样,慕容春触电死亡的时间就是3时半了。只需半个小时他就可以做完这一切,从梅苑小区到第一人民医院开车需要20分钟,他还有足够的时间在下午3点之前赶往第一人民医院会议厅。这么一来,他就有了下午3时至4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由于他知道吴妈大约在5时半以后带春雪回家,所以他必须提前,在5时左右就回到家里,拔下插头,把定时器藏好之后,就可以报警了。至于为什么要采取这种特殊的杀人方式,第一,是为了转移警方视线。因为警方很可能会根据作案方式而立即怀疑是精神病人报复杀人,他则可以逃脱罪责。第二,如果采取绳索捆绑的话,由于绳索会导致皮肤受损,法医可能通过对受损皮肤的观察而判断绳索捆绑的时间,如此一来,他那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将变得无效。所以他采取精神病人的保护衣,就轻易地避免了皮肤损伤。而至于大门门锁上的金属划痕,只不过是他有意识的一种误导罢了。” 周尔刚说完后,大家面面相觑,多么完备的杀人方案! 周尔刚接着说,这仅仅是猜测而已。要想证明它,还需花费巨大的努力。而且,至今尚不能排除凶犯另有其人,万不可因为怀疑某个人而忽略了真正的凶犯。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应集中在三个方面: 1。 关于洪大壮的去向,仍需继续调查。 2。 关于白家驹在5月29日下午1时至2时半究竟在何处,必须得到确切的证明。 3。 对于慕容春的个人情况,要进一步加以了解,寻找其它可能的仇杀动机。 |